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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貨物丟失要負責嗎?

離職被告

離職後貨物丟失要負責嗎?

您好,我是2012年10月入職,試用期1個月,工作為倉庫管理員,入職第二天開始進行工作交接。倉庫裏的貨物比較多,我也不認識,稀裏糊塗的交接完畢,也在交接手續上籤了字。在接下來的工作中,發現貨物和在冊數據不符,多次向領導提出此問題,領導不予理睬。提出辭職,領導表示找到新員工後方可離開,未同意。於口頭通知後第二天離職。之後單位要求我回單位進行交接,我表示對倉庫裏貨物不清楚,未進行交接。2013年8月1日收到法院傳票,被單位告了,9月5日開庭。要求我賠償試用期間丟失的貨物2500元,及上訴費用。

我有錯嗎?我該怎麼辦?

律師為您解答:

你可以主動離職,提前30日通知單位即可,單位不得拒絕。對於倉庫物品,你沒有過錯,不需要賠償。那麼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對你提出的問題分別解答如下:

1,關於離職的問題。

你有權主動離職,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即可,單位應當為你辦理離職手續,否則,期滿30日你可以直接走人,且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 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關於工作交接的問題。

你提出離職的,直接將手上的工作交接給單位即可,包括現有貨物清點等。你入職時的工作交接記錄也可以使用。

3,關於貨物賠償的問題。

對於貨物丟失你沒有過錯,不需要賠償,如果你單位要求你賠償,必須舉證證明你對貨物丟失有過錯,同時證明貨物價值。鑑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單位無法證明或者沒有證據證明你有過錯的,你沒有任何賠償責任,不需要賠償。

標籤:貨物 離職 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