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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約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條規定:要約是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體而言比如現實生活中的訂單就屬於要約的一種形式,而要約失效,顧名思義即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要約失效的4種情形,合同法第2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因此,要約失效的原因有: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標籤:失效 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