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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失效原因有哪些?

一、要約的失效原因有哪些?

要約的失效原因有哪些?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要約不得撤銷的情況有哪些?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三、發出要約必須要滿足什麼條件?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綜上所述發出要約必須要準確無誤的到達到要約人處,並且受要約人一定要在整個承諾的期限內作出承諾,如果受要約人沒有在這個期間內作出承諾,那這個要約就是失效的,而要約一旦以書面形式發送到受要約人處,雙方已經達成了一致的約定,那麼這個要約就開始生效。

標籤:要約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