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撤回要約的原因有哪些
一、一般撤回要約的原因有哪些
撤回要約的原因有要約人不想繼續進行要約或者受要約人拒絕要約等原因。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將該要約取消,從而使其效力歸於消滅。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允許要約人撤銷要約能夠有效地保護要約人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但是也應顧及到受要約人的利益,以下幾種情形是不能夠進行撤銷的:
1、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表示“本公司決不撤銷”。
2、要約中雖然沒有規定承諾期,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並且為改造珍重了準備工作的。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實際中大部分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3、要約人確認了承諾期限的;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主要區別是撤回是對沒有生效的要約,而撤銷是對已經生效的要約。
二、要約人要承擔哪些義務
1、形式拘束力。
要約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應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學理上也稱其為要約的不可撤銷性。
我國《民法典》參考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要約可以撤銷為原則,例外地對撤銷作一些限制,明文規定“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的情況下要約不可撤銷。雖然民法典並沒有明文規定要約的形式拘束力,但要約不可撤銷的例外規定已經使要約在很大程度上實質具備了形式拘束力。
要約的形式拘束力實質上是要約人的先合同義務,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如果要約人違反了該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要約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強制要約義務。
要約人的第二個義務是強制要約義務。強制要約義務發生在證券法中,指收購者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決權股份的持有量達到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其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制度。
強制要約制度是法律根據衡平原則,為收購人設置的一項義務,同時也是目標公司股東的一項權利。其目的在於避免當收購者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股而成為控股股東時,出現歧視非控股股東的現象。
撤銷要約的原因有很多,大部分是因為要約人或者受要約人的原因。如果要約人想要撤回要約的話,那麼必須是要在通知受要約人相關承諾之前告知其要約的撤回。否則的話,是不屬於撤回的,而是要約撤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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