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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失效概念有哪些?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

要約的失效概念有哪些?

要約失效的原因有: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一般來説就是在訂立合同時,像對方當事人所提出的條件,如果對方進行答應了話,那麼在簽署合同時就要遵守要約。要約失效的原因有很多種,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實際分析。如果雙方之間更為要約之間和合同之間有所爭議的話,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問題。

標籤:要約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