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何時成立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稱為寄託合同寄存合同。將標的物交付保管人的人稱為寄存入,為對方保管標的物的人是保管人。那麼可能很多人就會問了,保管合同是什麼時候成立、生效呢?別急,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保管合同成立的法律知識,僅供參考。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時間
從民法理論上講,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依《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一般來講,自寄託人將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經驗收後,合同才成立;寄託人沒有交付標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還沒有成立。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保管人事先已經佔有保管物的,則保管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成立時要注意什麼
在實踐中,保管合同成立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的約定應當表現為文字或其他可以確認的書面形式。否則,難以確認的,不足以證明保管合同當事人同意合同於交付以外的時間成立,保管合同仍於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2)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將對保管物的佔有移轉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間接交付。如保管人已佔有標的物,以簡易方式交付即可,佔有約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嗣後由出賣人為買受人保管。
(3)如保管人與寄存人事前僅有口頭約定,其後,在合同履行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變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則改變主意的一方並不構成違約,對方當然無權請求強制履行,也無權請求法院追究其責任。
(4)如保管人與寄存人於保管物交付前,已訂立合同,明確約定保管合同於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為屬於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應受法律保護。此時,保管合同雖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由上文可以知道,當寄託人將需要保管的物品交付給保管人,經保管人驗收後,合同就成立,值得注意的是,當知識提出想要寄託物品時,合同是不成立的。希望以上本站小編整理的知識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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