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保管合同成立條件是什麼?
保管合同的成立時間從民法理論上講,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一般來講,自寄託人將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經驗收後,合同才成立;寄託人沒有交付標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還沒有成立。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保管人事先已經佔有保管物的,則保管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的約定應當表現為文字或其他可以確認的書面形式。否則,難以確認的,不足以證明保管合同當事人同意合同於交付以外的時間成立,保管合同仍於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如保管人與寄存人於保管物交付前,已訂立合同,明確約定保管合同於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為屬於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應受法律保護。此時,保管合同雖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二、保管合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①如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
②如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準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
③發生爭議後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也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依約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都是具有強制力;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共識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沒有強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於簽訂了新的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保管合同就是屬於把保管物交由給他人進行保管,但前提是一定要慎得雙方的同意才可以進行實施;同時對於在合同成立了之後保管人一定不可以使用此物品,如果違反合同的條款那麼必定就會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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