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違約責任可以解除合同嗎
一、承擔違約責任可以解除合同嗎
1、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當繼續履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強制履行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只有合同繼續履行才能實現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因此,雙方就合同是否履行存在爭議的,原則上應當繼續履行。
2、有兩種例外情況,可以不予強制履行而解除合同
1、合同約定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如合同中有關解約定金的約定,當事人可以以承擔定金處罰為代價解除合同。
2、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同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可以不予繼續履行。
二、《民法典》關於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規定
1.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適用條件:僅適用於非金錢債務,除了金錢債務之外的其他合同債務,債務人對非金錢債務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3.適用情形:
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即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該種債務的履行。
(1) 事實不能,是指基於自然法則而構成的履行不能,如特定物的滅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
(2)法律不能,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而構成的履行不能,如出賣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的履行不能。
第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不適於強制履行是無法繼續履行,履行費用過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
第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繼續履行成為不必要。
合同履行中出現上述三種情形,債權人不能再請求繼續行,但是並不妨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民法典》規定如果債務人被證明不能夠履行債務的,或者有相關判準判定債務過高的話,那麼債務人也可以暫時不承擔相關的債務。同時如果債權人沒有在規定日期內要求債務人進行償還債務的話,那麼也不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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