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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後追認的權限在誰那裏?

一、無權代理後追認的權限在誰那裏?

無權代理後追認的權限在誰那裏?

被代理人那裏。

1、有權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的人,必須是被代理的本人。

也就是説,當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聲稱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那麼只有該他人才享有追認權。身份公開的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毫無疑問,至於身份不公開的被代理人是否也享有追認權,雖然在英美法上一直有爭議,但一些判例堅持認為,只有身份公開的人才享有追認權,如果行為人沒有披露自己正在為被代理人而實施行為的事實,被代理人的追認便是無效的。

2、無權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其意欲代理的人必須現實存在。

任何人不得聲稱為將來某日存在的人而實施行為,即使他能合理地期待自己的行為被追認。因此,公司發起人在公司尚未成立時,只能以發起人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公司的名義締結契約,該公司成立之後,亦不能追認該發起人締結的契約。因為,該契約在締結時,公司尚未成立。

3、對無權代理的追認,被代理人必須具備親自實施該行為的行為能力。

享有追認權的本人不能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已成年的人或精神恢復正常的人不得對在未成年時或患精神病期間由代理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進行追認。

同理,如果某一無權代理行為在公司擬追認時屬於越權行為,公司也無權追認。委託人對於在自己不是敵國人的情形下由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也不能追認。由於追認屬於單方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行為理論,法律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否則不能獨立實施法律行為,因而不具有行為能力的人不是合格的追認主體。

4、被代理人在追認時必須知情。

追認行為要生效,被代理人在追認時就必須知道與無權代理行為有關的所有重要情況,除非被代理人明確表示,願意追認在任何情況下締結的無權代理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追認權的行使,以本人對此行為知道或應當知道為前提。

二、無權代理如何追認?

1、如果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話,被代理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視為追認。

2、如果相對人沒有進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都未對被代理人的追認權的行使期限作出規定。所以在相對人沒有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情形下,追認權的行使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發生了無權代理的行為,不管有沒有給第三方造成損失,這件事情都是具有一個法律尚處於待定效力的狀態,如果想要該事件生效,就必須要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對該事件進行追認,如果拒絕追認那麼表示該事件的法律效力是屬於無效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