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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授權風險由誰承擔?

一、買賣合同授權風險由誰承擔?

買賣合同授權風險由誰承擔?

買賣合同授權風險由過失一方承擔,在標的物非因雙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意外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風險負擔按交付原則確定。具體來説,即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不動產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記為權利變動公示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

二、對於各種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確定的風險負擔原則是:

(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對於需要運輸的標的物,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買受人受領遲延的,自遲延成立時起負擔標的物風險。

三、合同風險防範

買賣合同的反。欺詐,無論對企業、個人還是對社會都有重要意義。其主要防範環節及基本作法:加強對買賣合同的管理

在單位(企業)內部加強對買賣合同或其他經濟合同的管理,就能幫助單位(企業)按照合同科學安排各項相關工作,及時解決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防範不法分子利用合同進行欺詐。所謂管理包括:

1、設置必要的買賣合同管理機構,有主要領導掛帥,有專職的合同管理員。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檢查、監督和指導、審核各類合同的簽訂、履行,參與每份買賣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審批對外簽訂的重大買賣合同等。

2、制訂科學完善的買賣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各類相關人員和部門的工作責任制度,簽約審查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考核歸檔制度等。

市場的不穩定性,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之中,一方故意不履行合同,都是可能的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故此任何類型的合同在簽署之後,簽署合同的主體,都會承擔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為了減少損失,需要通過管理合同的簽署等方式來防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