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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查明無欺詐、顯失公平情形存在,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認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