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效力

掛靠合同是否有效?

一、掛靠合同是否有效

掛靠合同是否有效?

掛靠合同,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獲得較好的經營資質、信譽或國家優惠政策等便利條件,與另一方主體達成協議,以該主體的經營資格、憑證進行經營活動,並向該主體支付一定報酬或費用。

既然是掛靠合同,實際的主體並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實際的主體並不具有訂立所謂掛靠合同的主體資格,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與掛靠方訂立合同,也不是合同相對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掛靠合同是無效的合同,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有些掛靠合同,如果需要批准或登記生效,這顯然是一種欺詐行為,不僅損害合同相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還有可能損害國家的利益,所以,掛靠合同是無效合同。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

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第2條規定了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工作範圍,“根據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有關規定,凡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為城鎮集體企業,但資本來源主要為個人或國有企業(單位)投資、合資、合作,其現有財產構成不屬於集體性質為主,採取上交一定管理費(掛靠費)名義上由有關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臨時管理、委託管理或‘掛靠’管理等企業,均屬此次清理甄別工作的範圍。其中包括:

(一)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或個體),的企業。

(二)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國有的企業。

(三)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投資者共同投資舉辦和經營的個體聯營或合夥企業。

(四)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非國有經濟與國有企業或單位投資舉辦的國有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

(五)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已名存實亡,有關‘掛靠’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仍對其承擔管理責任的企業。

(六)登記註冊為集體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類‘掛靠’社會團體或經營單位。

(七)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因原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被撤銷、合併、變更或劃轉其他單位臨時‘代管’的‘掛靠’企業。

(八)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其財產關係不清的各類‘民營’等企業,以及其他類型的‘掛靠’企業。”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重申規範進出口企業經營行為,嚴禁各種借權經營和掛靠經營的通知》(2000年9月7日施行)中規定:“一、各類進出口企業不得讓其他企業以進出口企業名義對外簽訂進出口合同或以掛靠經營的方式從事進出口業務,對已經掛靠的企業要立即解除掛靠關係,不得繼續經營。二、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類進出口企業的政策宣傳和法制教育,要求企業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守法經營的觀念。對存在借權經營和掛靠經營問題的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責令其進行整頓並立即終止借權經營和掛靠經營。”

三、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標籤:掛靠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