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是怎樣的
一、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在實際辦中,判斷是否屬於重大誤解難度較大,但通常認為構成重大誤解應當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誤解的事實是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合同訂立後發生的出乎預料的事實不構成重大誤解;
2、該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
3、重大誤解必須是本質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的本質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作出簽訂合同的決定;
4、重大誤解不是出於合同當事人的重大過失引起的,否則該當事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合同;
5、單方重大誤解還必須是重大誤解將使合同的執行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另外,判斷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還應當根據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時所處的客觀環境及其認識能力進行。
二、撤銷合同效力
合同撤銷後將發生兩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無效,當事人無需履行合同;二是當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合同被撤銷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三、撤銷合同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並不相同:
(1)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權的發生一般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引起合同撤銷的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訂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權的發生,既有法律的規定,又有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的規定即是。
(2)從適用範圍來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於合同關係;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於合同,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予以撤銷。
(3)從合同關係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銷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4)從發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銷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及當事人的意願來決定合同被解除後是否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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