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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撤銷合同的條件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這類合同多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交易經驗而造成的,從而導致合同與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
(2)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是要對合同的主要內容構成重大誤解。如果僅僅是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履行,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係。如果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會訂立合同或雖訂立合同但合同的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係的誤解,不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重大誤解撤銷合同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