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多少天之內可以毀約嗎?
一、簽訂合同多少天之內可以毀約嗎?
簽訂合同後不可以毀約,否則要追究違約責任。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裏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
二、合同毀約的責任是什麼?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1)存在違約行為;(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為;(2)損失;(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合同的簽訂代表雙方就有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雙方都應當遵照執行,不得違反相關條款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可能存在一些不可抗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這種情況下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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