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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可撤銷合同包含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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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可撤銷合同包含哪些類型
我國可撤銷合同包含哪些類型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

1、一方以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與對方訂立合同的;

2、當事人是基於重大誤解訂立合同的;

3、是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

4、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等。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