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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合同詐騙罪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我們都知道每一級法院都有自己管轄的案件,如果法律規定第一審由中級及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基層人民法院則沒有管轄權。對於合同詐騙罪來講,刑事訴訟法中是否有特殊的管轄權規定呢?我們又該如何確定合同詐騙罪的管轄權呢?本站小編為您具體介紹。

合同詐騙罪的管轄權:

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為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對於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目的是有利於司法機關收集和核實證據,及時處理案件;便於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和當地羣眾參加旁聽;有利於人民法院瞭解和掌握本地區刑事犯罪的規律,以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更為適宜”則是指為了便於查清案情、方便羣眾,有利於判決後的執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惡多端、民憤極大,在原居住地審判可以發揮更好教育作用。

在我國如果對該犯罪沒有特殊規定的話,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而這裏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同時也包括了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地。這點還需要大家牢牢記住,不要以為犯罪地就是犯罪行為發生地。這是為了方便案件的快速審理終結。希望小編的介紹能夠幫助您更好的瞭解管轄權的問題,如果您還有疑問您可以具體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