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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立案管轄

法律1.13W
合同詐騙立案管轄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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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別人起訴詐騙,關於合同詐騙罪立案管轄範圍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
法律的除外規定是指:
1、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衞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衞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機關行使偵查權外,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衞機關,肩負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職責,並具有同犯罪做鬥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絕大多數需要偵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與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和辦案條件相適應的;同時,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做鬥爭的需要的。
另外;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