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賣買合同有效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房屋賣買合同有效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1、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 購買房屋辦理過户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並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範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特定權利和義務關係,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承當違約責任法律的後果。
二、產權未過户影響合同的效力嗎?
1、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見》第八十五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後,一方翻悔的,不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並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任。”
2、最高院《合同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3、因此,若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又以產權未過户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有損交易的安全,不應予以支持。
4、合同的解除應有約定的或者法定的事由,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則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合同的有效認定標準其實都是一樣的,還有,房屋產權沒有過户的情況下也並不一定就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造成的相關損失應該有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現在的房屋買賣合同國家早就已經統一規定了要求網籤,購買新房和二手房的時候,需要對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審查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
-
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方式有什麼?
律師解析: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方式有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以依法...
-
合同糾紛追訴期限多久
律師解答:自知道訴訟權利之日起三年內。律師解析: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期限與訴訟時效相同,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三年內可起訴。而特殊合同糾紛,如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仲裁或者申請訴訟的期...
-
怎麼申請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律師解析:申請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確認合同無效的申請。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2.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4.行為人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律師解析: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應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確認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此項權利。確認合同無效的機構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確認,事關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