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
對陰陽合同的效力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來認定:
1、關於陽合同的效力,基於其沒有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2、關於陰合同的效力,因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
3、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4、在土地房屋交易過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許多陰陽合同,因其違反税收規定,税收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一般偷税行為,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税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二、房屋買賣過程中陰陽合同分為哪幾種情形?
1 、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為對內的“ 陰合同”,也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另外一份“陽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高於房屋實際價格,用於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及銀行按揭貸款,以達到促成交易、取得貸款、買方減少交納首付款等目的;
2 、雙方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其中一份為對內的“ 陰合同”,也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另一份“陽合同”約定的價格低於房屋實際價格,用於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及銀行按揭貸款,目的是規避限價、減少税款交納、使雙方獲利;
3、第三種存在於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價格低於開發商實際賣價,用於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另外開發商再以裝修裝飾、車位銷售、傢俱轉讓、委託經營等理由和購房者另外簽訂一份合同或補充協議,將備案房價與開發商實際賣價之間的差額加到後面的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此種情況廣義上也屬於商品房買賣中籤署“陰陽合同” 中的一種,目的一般是規避限價等。該種情形相對比較複雜,後面簽訂的合同或補充協議的效力需要根據多種因素具體考量。
從上述內容得知,只要訂立的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就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簽訂合同時雙方要在誠信的基礎上約定合同的內容促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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