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給付定金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有哪些?
一、以給付定金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 有哪些
定金合同
二、定金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還需具備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2)定金合同為實踐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為要件;
(3)定金的數額應少於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三、定金合同出現失誤如何救濟?
在定金合同方面當事人雙方可以利用下列法律手段進行救濟:
1、在訂立合同時,如果雙方約定定金擔保的,則必須明確定金擔保的性質。從我國現行的法律及司法實踐來看,對五種形式的定金都予以明確的承認,因而當事人在合同中無需解釋只需選擇一種定金的名稱即可,這樣做既能夠使合同內容明確,又能夠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在定金合同簽訂後,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當依約給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也應當及時催告。不同性質的定金有不同的交付時間,除當事人約定外,定金的交付以不影響定金功能的發揮為前提。
因此,證約定金和違約定金於合同簽訂前後、合同履行前交付即可,立約定金則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以後、主合同簽訂以前交付,成約定金則應於主合同訂立之時交付最為恰當,解約定金在主合同簽訂後交付亦無不可。總之,無論何種形式的定金都是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希望通過定金擔保債權的當事人尤其要注意。定金的交付是決定其是否能受到定金的救濟的前提。
3、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定金為違約定金的。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適用定金罰則。應當注意的是,這時的“不履行”不僅包括不能履行、拒絕履行,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的規定,還包括“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同時其第2款又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此,對於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況,當事人都可通過定金罰則尋求救濟。
4、在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合同的違約方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2條的規定請求負責。此條前段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但是根據此條後段規定,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據合同之相對性,違約方仍接受定金罰則的懲罰。受定金處罰的當事人因此可獲得對第三人的求償權,可以因此尋求救濟。
5、在當事人約定解約定金的情況下,如一方放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解除主合同,另一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導致其他補償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通過行使這些請求權獲得法律的救濟。
以上就是有關以給付定金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有哪些以及定金合同出現失誤如何救濟等問題的相關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瞭解。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發生了定金合同糾紛,其實,不管定金數額較小或是較大,買家都要注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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