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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付款為合同生效條件是否可行?

一、以付款為合同生效條件是否可行?

以付款為合同生效條件是否可行?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但根據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買方在合同簽訂後,遲遲不付款,造成合同無法生效,可以視為合同已生效。那麼。以付款作為合同生效條件是完全可以的。

合同的生效條件有以下三個方面: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二、《民法典》關於合同生效條件的相關規定規定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五十九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在近幾年中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會因為一些事宜進行約定,那麼在進行約定時也是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合同內容的,當在簽訂合同時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以及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後都是無效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