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條件能否作為合同生效條件?
一、付款條件能否作為合同生效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但根據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本案中,買方在合同簽訂後,遲遲不付款,造成合同無法生效,可以視為合同已生效。因此,以付款作為合同生效條件是完全可以的。
二、《民法典》關於合同生效條件的相關規定哪些?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五十九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合同的主要條件約定好了之後,對於雙方以合同生效的方式也是可以約定附條件的,對於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也是不僅要確定好合同生效條件,同樣對於合同的內容也是不可忽視的,所以,一定要協商才能保障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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