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什麼時間生效?
在倉儲合同中,倉儲人幫寄存人保管貨物,寄存人會向其給付金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倉儲合同一旦生效,倉儲的雙方均受其約束。那麼,在法律上,究竟倉儲合同什麼時間生效呢?而在倉儲合同生效後,存貨人有可能會面臨哪些違約責任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倉儲合同什麼時間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這並不意味着倉儲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一回事。若當事人約定合同的生效須滿足一定條件的,則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應在合同成立後並且其條件成就時。
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或稱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還必須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從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這是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
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又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無論採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中關於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這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約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也有的學者主張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這種主張不利於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因為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無論是存貨人還是保管人都有商業營利的需要,特別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儲存、保管貨物為業。保管人接受倉儲物予以儲存,存貨人支付倉儲費,雙方就是一種交易行為,如果規定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則不利於這種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因此本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存貨人可能面臨哪些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
1、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並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2、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3、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並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4、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5、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後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倉儲物由於倉儲人或者是存貨人的原因而毀損的情況時常發生,而這種情況一般會給雙方都帶來較大的損失。對於該類損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區分責任主體,這樣才能做出正確的處理,也才是對存貨人利益提供保障。至於倉儲合同什麼時間生效,上文也已經做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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