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倉儲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
一、倉儲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
1、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説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保管人為法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及僱員簽字;當保管人為其他經濟組織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户時,由其經營者簽字。蓋章指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簽字或者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2、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的規定,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其中,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儲存場所,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四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不發生相應的證券效力。其餘四項屬於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當事人不記載則按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二、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倉儲合同應該包括哪些主要的條款,我們可以概括如下:
1、貨物的品名和種類;
2、貨物的數量、質量及包裝;
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和時間;
4、進出庫存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5、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6、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帳號、時間;
7、責任的劃分和違約處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應訂明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對方作好相應的準備。
有些時候進購的大宗貨物,可能需要有專門的地方進行堆放。尤其是那種從外地運貨來賣的,若貨物到的時間與約定交貨的時間早,這個時候對方是可以拒絕提前交付貨物的,必然也就需要對貨物進行存放。此時就需要當事人之間簽訂相應的倉儲合同,通過這樣的協議才能更好的保護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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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行政協議無效屬不屬於民事糾紛
律師解析:視具體情況而定。判斷是否為民事糾紛要根據起訴的內容來判斷,通過雙方的身份是不能夠判斷是否民事糾紛的,雙方如果是平等地位,那麼就是屬於民事糾紛案,雙方如果處於非平等地位那麼就是屬於行政糾紛案,具體屬於什麼性質要根據其內容來判定。法律依據:《中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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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約人不作承諾合同可以不可以成立
律師解析:受要約人不作承諾合同不成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約人不做承諾説明其不認同合同。並且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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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是否發生效力?
律師解析:首先,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該合同有效。但如果其次,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大致包括如下情形:第一,超越經營範圍所訂立的合同違反了特許經營、禁止經營以及限制經營規定,則該合同無效。第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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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律師解析:臨時合同受法律保護。臨時合同儘管是雙方根據目前情況暫定的適用性合同,但根據相關合同法規定,只要合同是經過雙方協商共同簽訂,出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都具有法律效力。臨時合同,只要遵守誠信、公平、互利的原則,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同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