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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實質上就是什麼?

一.合同變更的實質

合同變更實質上就是什麼?

1. 合同變更的定義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與主體發生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是指主體不變,內容變化。

2. 根據我國民法典,將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將合同內容的變更稱為合同變更。

3. 所謂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

二.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1)合同標的的變更。

包括標的物種類的更換、數量增減、品質的改變、規格的更換等。

(2)合同履行條件的變更。

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3)合同價金的變更。

包括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

(4)合同性質的變更。

例如:租賃合同變更為買賣合同,原合同債務轉變為損害賠償債務等。

(5)合同所附條件或期限的變更。

例如:合同所附條件的去除或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提前等。

(6)合同擔保的變更。

例如:基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規定,使合同擔保消滅或新設等。

(7)其他內容的變更。

例如:違約金的變更,選擇裁判機構(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協議的變更等。

三.合同變更的條件

1. 原已存在合同關係。

2. 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3. 須依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規定;或依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

比如: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情況,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

4. 須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四.合同變更的法律後果

1.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後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履行,對變更後的合同內容的違反構成違約行為,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變更,對已經按照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沒有溯及力,同時,合同變更也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雖然在合同簽訂的同時,已經對合同的內容和主體等各方面做出了約定,但隨着時間的發展,合同當初簽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已經發生了改變,此時原有的合同已經不適應客觀事實的發展了,所以必須要對其進行變更,這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民法典》中對其也有規定。

標籤:實質 合同 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