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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合同中止履行變更合同這兩者的原因是什麼

一、什麼叫合同終止

產生合同中止履行變更合同這兩者的原因是什麼

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合同的變更不同。後者是合同關係中的內容要素的變化,廣義的合同變更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化,但無論何者,合同關係依然存在。而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則是消滅既存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合同效力的停止也不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債務人基於抗辯權的行使,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以停止債權的行使。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阻止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因而它以請求權的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説,此時的合同關係並未消滅,只不過效力暫時停止而已,這顯然與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有別。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

1、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

2、是基於合同目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

3、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例如我國解放初期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廢除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按照本書的體例分工,本章僅討論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於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負債字據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給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權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此字據應由公證機構等認證。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例如,離職的受僱人仍應為廠家或其僱主保守營業祕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終止後仍應允許承租人在適當位置張貼移居啟事等。當事人違反上述合同終止後的義務,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二、合同中止履行與變更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二)變更合同的原因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至於不可抗力造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則應當解除合同,而不是變更合同。

2、因情勢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而變更

3、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

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的,實際上是賦予了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這裏所説的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4、因訂立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變更

根據《民法典》規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變更: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4)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

(5)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上述合同違反了《民法典》確定的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與受損的當事人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此,需要變更,法律賦予該當事人變更請求權是應該的。

5、因當事人自願而變更合同

這裏所説的當事人自願,是指在上述四種原因之外,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雙方由於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變更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根據上文我們明白了合同的終止也就是合同作廢,合同雙方當熟人解除了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也就無需為不履行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上文還解答了產生合同中止履行變更合同這兩種情形的原因,我們根據此內容就對合同有了進一步的瞭解,為我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合理的手段。這就是本站為您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