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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與效力待定的

法律3.13W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與效力待定的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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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與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有什麼區別?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與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的區別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行為成立時期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後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
       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在於:
       (1)可撤銷民事行為在撤銷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在同意權人同意或拒絕前,其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
       (2)對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是使其已經發生的效力消滅;而對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形成權人的拒絕的意思表示,則使其確定地不發生效力。
       (3)對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承認,是使其已經發生的效力得以繼續,而對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同意則是使其確定地發生效力。
       (4)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為行為人本人;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同意權人行為人之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