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效力

效力待定和可撤銷區別

可撤銷與效力待定的主要區別有:
1.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於待定狀態,而可撤銷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的。
2.瑕疵不同。效力待定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處分能力。而可撤銷的瑕疵在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效力待定和可撤銷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