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訴地點是異地可以嗎?
通過起訴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是可以異地起訴的。
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實際實施的債務人履行合同的地點,不在履行地實施的履行行為不發生消滅合同義務的法律效力。
(一)特徵履行地規則。這項規則是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徵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徵,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如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徵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該標的物的交付地點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
(二)實際履行地規則。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以合同實際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並已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相關法律才無任何障礙。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票據糾紛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公司糾紛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侵權訴訟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交通事故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國無論是刑事訴訟的程序還是民事訴訟的程序,都是需要嚴格的遵守我國法定的程序處理原則的,尤其是在涉及到民事訴訟以及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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