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轄約定不明怎麼處理?
一、合同管轄約定不明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當管轄協議對法院約定不明時,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進一步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據此,管轄法院的確認應遵循以下方法進行確定:
1、有無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管轄。
2、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3、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合同履行地法院。
4、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5、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
6、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7、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在法院的審級上,協議管轄只能對一審案件進行約定,當事人不得對二審法院的管轄進行選擇。否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2、在糾紛的類型上,協議管轄只能對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諸如人身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3、在協議的方式上,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4、在法院的選擇上,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糾紛具有一定的聯繫,具體而言,協議選擇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選擇一個與糾紛沒有任何關係的法院管轄,則這種管轄約定是無效的。
5、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於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選擇由中級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同樣,對於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和繼承遺產糾紛等屬於專屬管轄案件,其管轄約定亦屬無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全同管轄的約定有約定的按約定的來進行處理,而對於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的一般就會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只有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才會依法的受理,所以,案件在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好保障受害方的權益。
-
民法典規定虛構的房屋買賣文書是否會有效
律師解析:1、《民法典》規定虛構的房屋買賣文書是無效的,法定無效的情形主要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等。2、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
-
合同無效的情形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律師解析: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分別如下: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行為人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
-
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成立的條件如下: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
-
抵押合同無效的後果損失承擔
律師解析: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擔保合同無效時,產生締約過失責任。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