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怎麼處理?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1、借款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出借款日不明確,出借主人主張利息的,由出借人對出借日期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實的,從主張提出之日計算。
還款日期不明確,債權人可以隨時催告還款,債務人在合理期限不履行的,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可隨時要求履行
3、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最長訴訟時效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履行期限是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般需要規定的,如果沒有進行合同履行期限的規定,或者説合同履行期限的規定不明確的情況,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或者簽訂相關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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