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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約定不明怎麼處理

現在一些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會約定出現糾紛的時候選擇哪家法院解決問題,當然,也會出現一些管轄約定不明的情況,那麼協議管轄約定不明怎麼處理?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協議管轄約定不明怎麼處理

一、協議管轄約定不明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當管轄協議對法院約定不明時,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進一步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據此,管轄法院的確認應遵循以下方法進行確定:

1、有無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管轄。

2、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3、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合同履行地法院。

4、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5、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

6、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7、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法院的審級上,協議管轄只能對一審案件進行約定,當事人不得對二審法院的管轄進行選擇。否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2、在糾紛的類型上,協議管轄只能對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諸如人身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3、在協議的方式上,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4、在法院的選擇上,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糾紛具有一定的聯繫,具體而言,協議選擇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選擇一個與糾紛沒有任何關係的法院管轄,則這種管轄約定是無效的。

5、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於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選擇由中級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同樣,對於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和繼承遺產糾紛等屬於專屬管轄案件,其管轄約定亦屬無效。

綜上分析,約定管轄的條款應是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前提下,以書面的形式,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做出明確的、唯一的、排他的選擇約定。

協議管轄約定不明的情況在實踐中還是經常出現,一般情況下解決都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也有特殊情況,這就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大家還是有什麼疑問,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