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續簽證明單位給開嗎?
合同到期未續簽證明,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如果不能延續,單位應當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之內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勞動者應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單位應當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包括計件工資,獎金,補貼等。
勞動合同到期,不論哪方不續簽,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後,單位都應該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可以主張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金,即通常所説的N 1。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提出離職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 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新勞動合同待遇降低為由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工資。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未續簽證明,單位對終止勞動合同的文件應當保存2年,經濟補償標準按照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按照半年計算,滿6個月,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支付的工資應當是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工資的最高年限應當是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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