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一般什麼是合同履行?
什麼是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一、合同履行主體有哪些?
合同履行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也包括債權人。因為,合同全面適當地履行的實現,不僅主要依賴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同時還要依賴於債權人受領履行的行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體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時方可適用。同樣,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為受領。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質,第三人也是正確的履行主體。不過,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時,該第三人並不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地位,第三人僅僅只是居於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的地位。
二、相關知識
合同中對第三人履行的拒絕
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也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時;其表達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向債權人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將屆期應當交付的特定物另賣與他人。
(一)債務人對第三人履行的拒絕。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合意,則債務人便不得拒絕第三人向債權人的履行。這一規定顯然考慮到了債務人也可能在特殊情況下拒絕第三人的履行。第三人履行雖然符合債權人的利益,但不一定符合債務人的意思和利益,所以法律為了尊重債務人的意願和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也允許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履行提出異議。通常情況下,第三人代為履行是符合債務人利益的,但如果債務人明確反對,且認為如此將損害其利益,則第三人不得代為履行。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合意,則債務人便不得拒絕第三人向債權人的履行。
(二)債權人對第三人履行的拒絕。如果第三人是基於法律規定或債務人的約定而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不得拒絕接受該第三人的履行。但如果單純基於債務人的意思,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拒絕第三人的代為履行,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①依據法律規定不能由第三人履行的;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約定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而只能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
③依債務的性質該債務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
④第三人履行將會不合理增加債權人負擔,造成債權人損失的;
⑤第三人的履行明顯不利於債權人或者可能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害的。
簽訂合同是很多人在生活中遇到的情況,在簽訂了合同之後雙方的利益就可以得到保障,如果有違約的情況就可以依照合同中的違約條款進行賠償。對於合同中的約定是雙方協定來書寫的,因此雙方都有履行的義務並且必須要遵守規定,也就是合同的執行即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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