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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怎麼辦

如果真的無意和對方合作的話,那當初就沒有必要費時費力的去簽訂所謂的合同了。既然在合同書上簽字了,那説明相互之間所表明的一個意願最起碼是想要真心實意的達成目前的合作的。可偏偏就有些人在簽了合同以後卻不按照合同當中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怎麼辦呢?

在我國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怎麼辦

一、在我國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怎麼辦?

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賠償相應的損失。

對於其他不履行合同的處理,合同法也作出救濟的方法: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本身就是為了保障雙方的交易過程的,既然説其中一方堅決拒絕履行合同的話,那對於這種合作者也沒有必要再維繫下去了,如果對方拒絕履行合同不是因為一些特殊的事情,那對方拒絕履行合同,其實是一種違約的行為,走司法途徑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和違約金即可。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