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叫做履行期屆滿?
一、在我國什麼叫做履行期屆滿?
民間借貸活動中,為擔保債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
在這種情況下,原本的借款合同被稱為主合同,雙方基於借款合同產生的債務稱為主債務,簡單可理解為還本付息的行為。為借貸提供擔保而形成的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人的權利義務從屬於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其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被稱為保證期間,在計算保證期間的時候,需要以主債務履行期限作為參照。因此主債務履行期屆滿,通常情況下可以理解為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
1、主債務履行期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不能確定的或者是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綜上,沒有約定履行期或約定不明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但必須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擔保人過了擔保期限就能免責嗎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的定義就是指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屆滿,如果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主張債權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即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其實無論是主合同還是從合同,都是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所規制的合同類型之一,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合同的簽訂的時候,要注意內容條款的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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