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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成立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關於合同成立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成立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所謂訂約當事人是指實際訂約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後,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主體。訂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如合夥等)。無論訂約當事人的形態如何,合同必須存在着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也就是説,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當事人則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第二,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二、哪些合同是無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在法律層面上合同成立跟合同生效是兩回事,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簽字以後只代表合同的成立,國家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要網籤備案,正式備案之後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但一般合同成立後也不能隨便毀約了。

標籤:合同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