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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的權利具體有哪些

被拆遷人的權利具體有哪些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規範拆遷行為的規定主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國務院文件等。在這些文件中,可以總結出被拆遷人的如下權利:
(1)知情權:即徵地批文或者徵收決定作出後,拆遷人應就拆遷範圍、拆遷期限,補償標準及相關法律、政策向被拆遷人進行充分的解釋與説明。
(2)依法要求拆遷人給予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
(3)依法要求拆遷人就拆遷補償進行協商的權利。
(4)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5)評估機構的選擇權:評估機構由被拆遷人協商確定。
(6)評估結果的複核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時,均有提起復核的權利。
(7)申請鑑定權:被拆遷人如果對複核結果有異議,則可申請專家鑑定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鑑定。
(8)申請裁決權: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或申請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9)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權利。拆遷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或徵收決定不服時,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拆遷人的權利是穿插於拆遷項目全程的,每一項都必須嚴格捍衞,才能保證最終的拆遷補償合法合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標籤:拆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