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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規定生效的要約是怎樣的

一、根據合同法規定生效的要約是怎樣的

根據合同法規定生效的要約是怎樣的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並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説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於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如一個水泥廠有2000噸水泥可以銷售,分別向4個建築公司發數量各為500噸的要約。

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後向他發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並作出承諾。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瞭解要約的內容,並決定是否承諾。

二、哪些情況下要約不生效

合同要約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原則上可以撤銷,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不可撤銷:

(一)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表示“本公司決不撤銷”。

(二)要約人確認了承諾期限的。

(三)要約中雖然沒有規定承諾期,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並且為改造珍重了準備工作的。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實際中大部分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要約合同在生效之後是受法律保護的。有一方不遵守要約合同都是屬於違約行為,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的情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有支付違約金、進行賠償損失或者是採用補救措施,再或者是進行商量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