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違約分幾種?
一、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違約分幾種?
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
2、由於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3、由於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籤合同不能履行。
4、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5、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
二、根本違約有什麼法律後果
合同根本違約的後果如下:
1、宣告合同無效
我國的《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主要強調合同意思表示的非法性,側重於公法意義上的救濟,而《公約》的宣告合同無效則是違約導致合同無效,側重於私法意義上的救濟。公約中根本違約制度的完整建立除了首先明確規定了根本違約的定義外,就是在此基礎上根本違約後果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49條、51條、 64條、72條、73條的宣告合同無效制度,以及因為宣告合同無效而可以主張的損害賠償。
主要可以分為三類:
(1) 賣方違約,買方宣告合同無效。其中第49條一般性的規定了賣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公約規定的義務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51條是賣方違約中的特殊情況,可分割履行的合同,賣方如果部分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那麼買方也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第73條(3)相互依存的各批貨物,賣方對任何一批貨物交付無效時,買方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2)買方違約,賣方可宣告合同無效。第64條一般性的規定了買方根本違約,賣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3) 可適用於買賣雙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2條規定了一方當事人先期違約,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3條規定了分批交貨的合同,一方對某批貨物違約,另一方可以宣告該批貨物無效,非違約方有合理理由認為今後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反合同,非違約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後無效。筆者見一些著作中將第73條(3)的規定也一起納入買賣雙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嚴格按照公約條文的意思,顯然僅涉及賣方違約,買方尋求救濟的情況。
2、交付替代物
我國《合同法》第107條則規定了“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國內法的規定都是建立在違約方未根本違約的基礎上的,《公約》賦予了非違約方寬泛的救濟選擇權,在違約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宣告合同無效,也可以請求交付替代物以儘可能的實現合同目的,對此無疑是值得讚賞的。
在當代社會目前為止合同違約的情況是比較多種多樣的,而根據我們實際情況的來看,歸納起來總共是有6種方面原因的,第1種方面原因,可能就是因為合同的主體方面所引起的違約責任的產生。還有是審查不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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