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根據合同法如何區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根據合同法區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方式為: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歸結為合同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可歸結為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無效為原則,義務人進行了追認的作為行為之後合同方為有效,消極不作為則合同無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以合同有效為原則,當事人積極為申請變更或撤銷行為並經有權機構變更或撤銷則合同無效,消極不作為則合同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義務人的追認行為可以自主完成,從而使合同成為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當事人只享有申請權,變更撤銷權由有權機構行使,能否被變更或撤銷當事人不享有自主權。
(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期限為一個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申請變更或撤銷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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