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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類型?

通俗的來講,和解就是私了的意思。當發生案情時,出於對和解與訴訟兩種情況的各種成本收益比較,以及自身需求的偏好,涉事雙方有可能選擇和解。和解有訴前和解和訴中和解兩種情況,那麼,訴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類型?

訴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類型?

一、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類型?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第124條以及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確認和解協議是否成立及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審理中必須嚴格審查和解協議主體是否適格,內容是否合法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協議一方是否向法院申請撤銷和解協議以及是否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如果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且沒有無效的情形,即使一方反悔,法院都應依法確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協議有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和《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和解協議符合下列條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以上三點是將和解協議作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必備要件,三點應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要和解協議符合上述條件,同時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無效的情形才合法有效,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試圖推翻原和解協議,應不予支持。

2、和解協議無效

立法對合同無效的情形採取除外規定的方式,經對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對無效民事行為和無效合同規定的梳理歸納,合同無效的類型有:

(1)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生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為能力範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意思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則不能依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須具備行為人外部表示與內心意思不一致、表意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個條件。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又稱偽裝行為,其表面虛假的合法行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其隱藏行為則因為內容違法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的根本屬性之一在於意思表示內容的合法性,意思表示違法,當然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可見,上述合同無效的情形是對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反面規定和細化,其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將前述第(3)項中的“惡意串通”條件刪去,系對合同法的限縮解釋,從法律的效力位階來看似有不妥,從審判實務來看,還有一個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護的問題。

3、和解協議的可變更或者可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和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涉事雙方選擇和解,並簽訂了相關的和解協議之後,根據規定,訴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可以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和解協議有效、和解協議無效、和解協議的可變更或者可撤銷。涉事雙方簽訂和解協議需要細緻瞭解這些規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