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到期後怎麼處理
合同效力9.07K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有着本質上的差別,勞務合同受民法及合同法的調整,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法律上所稱的勞務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所以勞務合同到期應當按照一般的民事合同關係處理。
在實踐中很多人習慣上將勞動關係的合同稱之為勞務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到期之後勞動合同就終止;
但勞動合同到期後,除非用人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約定條件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簽合同,否者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這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在合同到期後有權選擇去留。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上所稱的勞務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所以勞務合同到期應當按照一般的民事合同關係處理。
在實踐中很多人習慣上將勞動關係的合同稱之為勞務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到期之後勞動合同就終止;
但勞動合同到期後,除非用人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約定條件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簽合同,否者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這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在合同到期後有權選擇去留。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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