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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之債是債權嗎?

一、締約過失之債是債權嗎?

締約過失之債是債權嗎?

違約責任是債權,是合同之債的表現形式之一。違約責任原則上實行無過錯責任,特殊情形下實施過錯責任。違約責任中,只要債權人證明債務不履行即可。締約過失之債是指在當事人締結合同過程中,由於過失導致合同 不成立、不生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害。由此而產生的債 務成為“締約過失之債”。

二、債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三、債權申報的方式是什麼?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供如下證據:

(1)債權證明。即證明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據、法院判決等。

(2)身份證明。債權人自己申報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3)擔保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

四、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合同訂立過程中,締約過失責任的存在,必須以先合同義務的存在作為前提;

2、一方違背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造成了相對信賴利益的損失;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主觀上有過錯;

3、過錯主要表現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只是為了損害對方利益;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的情況,欺詐行為,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

債權申報的方式是需要説明債權的數額還有有沒有為財產做出擔保,並且需要提供證據包括債權的證明,身份的證明還有擔保的證明,如果債權人在破壞案件受理之後提起新的訴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