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與締約過失一樣嗎
一、預約合同與締約過失一樣嗎
二者完全不一樣。締約過失制度與預約區別主要表現在:預約是當事人對本約簽訂的預先安排,其可能包含違約責任的具體化等條款,固化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對其約束剛性更大;而締約過失則是法定的一種制度設計,適用於本約簽訂的整個過程,法律也明確規定締約過失方應承擔的責任範圍,其更多是對當事人在簽約談判過程中過失的一種事後評價。
雖然預約明顯是處於本約的締約的階段,但違反預約的行為與締約過失行為承擔的責任應是不同的,預約不產生締約過失責任,違反預約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可以事先約定;若未約定,應根據預約合同的情況由法規自由裁量。可見,預約合同違約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較締約過失責任更為嚴重。
二、締約過失的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因違背其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由於締結合同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使對方遭受損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是於締約之際,因一方違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保護、通知、協力、保密等先契約義務而致相對方信賴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上述諸表述並無本質上的區別,綜合而言,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和預約合同的責任完全是不一樣的。締約過失的責任會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更為嚴重。比如説泄露商業機密、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以及提供虛假情況的都屬於締約過失的情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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