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工作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
2,如果用人單位不遵照本法規定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3,勞動仲裁,一般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
4,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法律依據
1、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工作違約金的支付情況一般需要在勞動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應當協商並達成一致,在後期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同中規定的相關條件和支付比例來進行違約金的支付,但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比例則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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