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欠款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
在違約方請求減少過高的違約金時,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賦予違約方以證明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和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
同時,鑑於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重要標準就是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為對違約造成損失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更為了解而具有較強的舉證能力,因此法院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將證明違約金約定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守約方。
關於違約金過高的主張方式問題,實踐中存在提起反訴和提出抗辯兩種方式,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主張方式不宜過分嚴苛,當事人既可以通過反訴方式,也可以通過提出抗辯的方式主張。
二、合同違約金過高過低怎麼辦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因為合同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因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後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法確定上述中等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一般可以以不超過非違約方損失的120-130%為過高與否的調整標準;以低於損失額80%作為是否過低的認定標準。當然還應當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確定。
3、如果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行為時,違約方提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關於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違約金如果雙方事先有約定的話,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來進行賠償,如果雙方事先沒有進行約定,或者是違約金金額約定過高的話,是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減免過高的部分,如果違約金約定的過低的話,是可以要求進行補償過低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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