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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違約金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 供暖違約金法律規定是什麼?

供暖違約金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上未統一規定,一般情況下,供暖公司未能及時的供熱,按少供日應繳暖氣費的雙倍賠償;供暖公司的供熱質量不達標準,按確認的不達標準日應繳暖氣費的雙倍賠償; 供暖期結束,在指定期限內用户未能交齊暖氣費,所欠暖氣費要按規定交滯納金。

暖氣費屬於公共設施消費,就和電費水費一樣,是消費者與供氣化司的協議關係。如果不交暖氣費,首先最有可能的是被停止供暖,直到交清費用才恢復。如果不交,供氣公司可以收取滯納金。還可以將欠費者告上法庭,由法院發傳票,並且強制執行,直接在消費者銀行帳户劃扣欠款和開庭費用。

二、《民法典》對於違約金的規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有關違約金的具體標準,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一方存在違法的情況下,是屬於侵犯了另一方權益的行為,供暖的相關行為是需要根據雙方建立合同時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避免造成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