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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能否主張違約責任?

一、合同未到期能否主張違約責任?

合同未到期能否主張違約責任?

合同未到期也是可以主張違約責任的,但前提一定要當事人存在違約的情形。

違約的概念: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完全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行為,也就沒有違約責任。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總體上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叫先期違約、事先違約、提前違約、預期毀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一項合同法律制度。

而合同未到期違約就屬於預期違約,是被我國法律制度所認可的違約行為,因此仍然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有哪些內容?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是不會根據合同是否到期來進行確定的,只要在合同的期限之內因違約而造成對方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就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於承擔的方式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要協商不好的,那麼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